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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7)027号
颁布时间:1997-11-28
1997年11月28日 沪国税退(1997)02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文《关于使用 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补充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办理。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具体的情况和问题, 请及时与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以便待《监管证书》正式下发后,一并发 文明确。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 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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