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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04号
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沪国税流(1997)104号 为加强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 扣消费税的管理,市局已于1995年相继制发了沪国税流(1995)50号、55号文。 但从近年来执行情况看,不少企业仍未按规定自行设置计税台帐,在计算抵扣税 款上很不规范,往往容易造成提前抵扣或扣税不实等问题,从而影响国家的税收 收入。为此,市局决定设置统一格式的扣税台帐,即《外购应税消费品计算扣除 消费税记录台帐》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记 录台帐》(见附件)。各税务分局接文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提供扣税台帐样 张,要求各企业于今年9月份起统一按该扣税台帐要求作好登记并计算扣税。对 今年8月底有外购应税消费品库存的企业,还应按规定从实计算出未抵扣的消费 税余额。凡今后发现有不按规定设置扣税台帐而任意计算扣税的企业,税务机关 应按规定停止其抵扣税款,并责成企业及时纠正。 附一: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税记录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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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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