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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77号
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沪国税流(1997)177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是指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军马场。 上述企业办的三产等关联企业不属于军工系统企业范围。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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