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沪财法(1996)4号
颁布时间:1996-12-12
1996年12月12日 沪财法(1996)4号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5年六 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4年底前颁发的2809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 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对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 14册的附录部分)。最近我们又对1995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由我局为主 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有我局补 充意见的有关财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有42件; 自行失效的36件。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8件予以公布。 望转知所属各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1995年底之前)(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跨区域开设直营连锁分支机构有关财力分配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