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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地税一(1996)85号
颁布时间:1996-12-26
1996年12月26日 沪地税一(1996)8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18号《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 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 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其他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的办法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函复中国 银行的国税函(1996)618号文规定执行。 二、除了美元、日元、港元三种基本外汇的牌价必须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 准汇价折合人民币营业额外,对其他外汇币种的折合人民币营业额的办法,仍可 维持现行各银行的具体折合办法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6)6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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