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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三)
沪地税二(1996)30号
颁布时间:1996-10-17
1996年10月17日 沪地税二(1996)30号 近接市退管会沪退管(96)经字第013号《关于要求对特困退休职工救助费 用在退管经济实体中税前列支的报告》,要求对五种特困老人的补助费用在税前 列支。经研究,同意对退管经济实体根据从业退休职工人数按每月60元标准在税 前列支,作为贴补五种特困老人,专款专用,以达到“以退养困”的目的。 具休管理办法由市退管会、市税务局制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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