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70号
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沪财企一(1996)70号 为了支持、鼓励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四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所属各单位开展“四技” 服务收入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加工产品和商品经营 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均不含私营企业)开展"四技"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 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和各类私营企业,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工会系统职工技术协会及其所属的基层技协组织开展"四技"所得的所得 税政策,按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沪工(1995)总技字第039号、 沪财企一(1995)147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87页)规定办理。 五、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四技”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 得税。经严格审批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分中心,以开展“四 技”活动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 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各种协会、学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举办以“四技”为主体或专营 “四技”的各种公司、中心、“三产”等单位以及通过自身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咨 询部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所得税。 以上所得税政策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1997年底止。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本市工商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