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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税外(1997)89号
颁布时间:1997-06-20
1997年6月20日 沪税外(1997)8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关于外 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 该《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并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 务如何正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一、外资金融机构应根据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实际规模合理分摊有关费用,正 确核算经营人民币业务所获得的所得,并按通知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不能按实际规模合理分摊有关费用的,可 由你局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根据其从事外币业务和人民币业务所取 得的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例,相应分摊有关成本和费用,并据以对经营人民币 业务所应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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