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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61号
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沪国税流(1996)6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7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中华、双喜、牡 丹三种牌号规格卷烟的最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华 25×(64+20)小盒硬翻盖包装 18750元/箱(75元/条) 双喜 25×(64+20)全包装 6250元/箱(25元/条) 牡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均按每大箱(5万支) 上述烟支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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