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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40号
颁布时间:1996-08-06
1996年8月6日 沪地税一(1996)40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搞好本市大众化早点供应的批示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市政 府这一实事项目,努力提高本市大众化早点供应质量,解决市民吃早点难的实际 困难,调动经营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的积极性,经研究,对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 的营业税给予一定优惠照顾,具体营业税征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的国有、集体、合作联社、衔道饮食等企业均可 享受本通知征收规定。 二、对上述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取得的营业收入给予暂缓征收营业税的照顾。 三、经市饮食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众化早点的营业收入是指上述企业经营 单价在每50克1元以下(含1元)大饼、油条、粢饭、粢饭糕、羌饼、油煎饼、刀 切馒头、花卷、白米粥、阳春面、高脚馒头等品种和单价在每碗1.50元以下(含 1.50元)豆浆的早点收入,以及经营带馅心的品种并且单价在每50克1.50元以下 (含1.50元)的早点收入。 四、可享受大众化早点缓交营业税的企业名单以及缓征的具体操作办法,市 局将另行下达。 五、请各分局将经营大众化早点的企业按附表(略)要求填列,并按行业汇 总盖章后,于8月底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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