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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66号
颁布时间:1996-11-14
1996年11月14日 沪地税一(1996)66号 根据沪地税一(1996)40号《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精神,各分局上报了大众化早点企业名单及比例,现经市局审定后,下发给你们, 请按列举的企业名单及按核定比例计算的大众化早点收入给予缓征营业税,并结 合调查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1.对通知中未列举的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 市局重新发文才能享受缓征大众化早点收入营业税。 2.对列举的企业,若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报市局核定 缓征比例,或暂停享受缓征照顾。 3.级征大众化早点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缓征大众化早点收入=企业经营 餐饮收入×核定比例 附:经营大众化早点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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