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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园门票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沪地税一(1996)11号
颁布时间:1996-02-12
1996年2月12日 沪地税一(1996)11号 你局《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园门票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 〔南税政(1996)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及其他营业税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园的门票收入同 意你局意见,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的“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子目,依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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