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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8号
颁布时间:1996-07-31
1996年7月31日 沪地税一(1996)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 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 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条例》执行以来,各分局理解不一,征收中矛盾很大。 据此,现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地、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和学院。 二、这里的教育劳务,是指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 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对各种不属于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不能享受教 育劳务免税优惠。 请各分局、区、县局接到通知后,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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