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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31号
颁布时间:1996-05-29
1996年5月29日 沪地税地(1996)31号 你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企业申请减免“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 的报告收悉。鉴于这些企业更新改造任务重,有些经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质, 经济效益差、企业长期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 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局 所属市客运公司、市轮渡公司、市装卸储运总公司、市航运公司、市内河航道疏 浚公司5家单位,在“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 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场用地(包括装卸作业专用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土地 使用税的照顾。 三、对港口内的仓库、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 地使用税。 四、如土地使用税新税制在“九五”期间出台,对上述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 免界限,则按新税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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