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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157号
颁布时间:1997-12-17
1997年12月17日 沪国税征(1997)15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 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概念确认 1、事业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定为事业性质的单位 或组织。 2、社会团体:凡经国家民政部门(民政部或市民政局)批准并发证注册的 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缴纳企业所得 税。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以及以后新 办的,应首先由市税务局稽管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其中:市级、中央级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由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单位则由各区、县 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各点,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 律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规定,市 局将另行研究发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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