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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租用公房转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77号
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沪地税地(1997)77号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 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 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见《企业财税法规选 编》第14册第1029页〕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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