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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8号
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沪地税地(1997)4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铁路系统的实 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 7月1日起投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 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 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 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 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 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 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 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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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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