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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四地区个人出租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7号
颁布时间:1997-06-20
1997年6月20日 沪地税地(1997)47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解释,城市的范 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因此,本市以后或新建制的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浦东 新区属于城市郊区的性质,应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由于近几年 这些地区的企业经营不景气,亏损较多,我局规定对四个地区仍维持原来属于市 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而对个人出租房屋,为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和强化社会治安工作,则采 取必要的税收调节,对该四个行政区内的个人出租房屋都纳入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的开征范围,均按《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对私房出租的租金收入依照第三条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种税收,并对私房出租用 地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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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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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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