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7)30号
颁布时间:1997-03-17
1997年3月17日 沪税外(1997)30号 你局沪税外分(1997)6号《关于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从境内取得的贷款利 息收入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龙柏高级公寓 提供贷款,并按贷款协议定期收取的利息应如何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对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向湖南省分行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635号〕中“由于(87)财税字 第250号文已于1992年8月22日在(92)财税字016号文中宣布废止,目前对中 银集团境外分行向内地贷款取得的收入与对境外外国银行的税收处理是一致的。” 精神,我局意见,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龙柏高级公寓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应 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