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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房出租或经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计算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83号
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2月29日 沪地税地(1997)83号 近日来,各区、县局反映:在私房出租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税款后,对一幢 房屋中,有部分房屋出租或经营的情况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问题须 作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即“土地使 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简化征收,特规定如下: 1、纳税人拥有的一幢房屋全部作为出租或经营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 税面积就是以该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纳税人拥有的一幢房屋中,有一部分作为出租或经营的,其城镇土地使 用税应税面积是:出租或经营房屋建筑面积除以该幢房屋的楼层数。例如:一幢 六层楼的房屋,某楼层部分房屋出租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它的应税面积就是54 (平方米)/6=9(平方米);若该幢六层楼的房屋某楼层全部出租或经营,整个 搂面的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它的应税面积就是360(平方米)/6=60(平方米)。 另据了解,目前各区、县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乡镇代征税款时,只落实对租 金收入征税,大多数都漏征土地使用税。各区、县局必须按规定加强征管,把这 部分税款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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