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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4号
颁布时间:1997-05-16
1997年5月16日 沪地税地(1997)34号 企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取得的住房, 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参建、联建 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实际上 已改变参建、联建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联建的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资 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时按现行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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