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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4号
颁布时间:1997-01-31
1997年1月31日 沪地税二(1997)4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7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 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我们将继续选择部分集体企业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各单位按照市局沪税政二(1996)33号第四条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汇缴改革试点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汇缴改革试点办 法,请各单位将试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和试点后的成效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略) 附件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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