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审核1997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41号
颁布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 沪地税一(1997)141号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6)24号《关于本市物业管理有关流 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888页)精 神,现将1997年度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以及旧公房出售后的 管理费收入缓征营业税的上报审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的规定对所属物业管理单位进 行布置填报1997年度的营业税缓征额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 缓征营业税申报表》附后)。 二、各分局应对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1997年度的缓征税额严格按24号文的 规定进行审核,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申报表》一份 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不符合缓征条件的收入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 混入居民公房租金收入和已售旧公房管理费收入中申请缓征营业税。 四、《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 制后下发。 特此通知。 附:《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咨询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有关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实施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