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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99号
颁布时间:1997-10-17
1997年10月17日 沪地税一(1997)9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税函(1997)478号《关于交通运 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对本市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承租人或承包人应向被承 租或承包的运输企业原隶属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所称的“单位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是指从事运输的单位将整个企业全 部承包租赁给他人的行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4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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