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16号
颁布时间:1997-05-04
1997年5月4日 沪地税二(1997)16号 根据市府沪府(1997)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 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本市地方企 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资金列支渠道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4%提取并已缴纳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费,其中50%可在税前列支,即: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5-2%;在已按 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支付1.5-2%。 二、会计处理 在计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5 -2%部份)和“应付福利费”(提取福利费工资总额1.5-2%部份)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工资总额的基数与提取应付福利费的基数相同。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