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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94号
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沪地税一(1997)9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 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 税一(1997)78号《关于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的批复》中涉及电力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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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施工办理税务报验登记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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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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