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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达利牛奶亭公司将奶亭承包给个人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四(1997)8号
颁布时间:1997-03-03
1997年3月3日 沪国税四(1997)8号 为了支持市牛奶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方便市民购买牛奶制品,根据有关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三达利牛奶亭公司(以下简称出包方)将牛奶亭承包给 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经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日起,对出包方以负责供货、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形式 将所属牛奶亭出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的,统一由经 营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承包人征收各项税收。 二、出包方和承包人签订《乳品专卖亭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后,由出包方在10天内将《协议书》按区域分别编号寄至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 关;承包人在15天内持《协议书》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承包人的《协议书》后,应办理户管登记手续,核定 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但不发给税务登记证。 三、凡在1997年3月底前已签订《协议书》发生承包经营业务的牛奶亭,由 出包方在3月20日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将有关资料寄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并督促承包人在3月底前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承包人实行自报核定的税收征收方式,以出包方 上月提供承包人进货金额加上10%毛利额为当月计税依据,按小规模纳税人6%的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附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义务兵 及其家属优待金,个人所得税按l%带征率征收。 五、出包方应负责将承包人当月的进货金额按区域编号于次月10日前提供给 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承包人专营出包方提供的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于次月10日前持上月从出包 方进货的发票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自行报缴。 六、上述征收办法适用于承包人仅从出包方进货的经营,如承包人未按《协 议书》规定,另辟进货渠道取得货物的销售收入,则参照本市对个体户定期定额 征税办法征收各项税收。 七、本办法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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