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5号
颁布时间:1997-08-27
1997年8月27日 沪国税流(1997)115号 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 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 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为统一 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需 要而发生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变化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增值税的 有关事项: 一、转出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出企业自批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以前发生的应交 未交增值税进行清缴。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余额及进项税款的 留抵余额,税务分局不予以退返。由企业填写转移单,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作 为以后继续予以抵扣的依据。 二、转入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入企业帐面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进项税款 的留抵余额与转出方税务机关审定转移单中的金额予以核对,正确无误后,准予 继续抵扣。对企业收到转入前的购货抵扣凭证以3个月为掌握界限,即在由转出 方税务分局批准注销当月后的3个月内收到的,仍照顾予以进项税款抵扣,超过 3个月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对企业因兼并或重组而导致税务隶属关系的变更,则按我局沪国税流 (199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