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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6号
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沪地税四(1997)6号 近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征(1997)11号《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 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经市局研究,同意来函意见,自1997年1月1日起, 对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应开具的《福建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 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统一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驻上海建筑业联络 处(以下简称“上海联络处”)办理。经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商定:对上述企业 所持的《外经证》,除盖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 外,还需加盖“上海联络处”公章方为有效。 另外,市局最近还收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抄送我局的闽地税政二(1997) 7号《关于我省在沪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内称:《福建省建筑安 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项目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申请开具事项,由“上海联络 处”统一受理,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再寄回“上海 联络处”分发给各有关企业,由企业交上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 的函》及“上海联络处”公章样式随文附发,希知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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