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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4号
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沪国税流(1997)5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4819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海申 消防器材厂和上海海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4822工厂在沪 所属单位上海海镇工贸实业公司,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 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述3户企业1995年应缴增值税分别为:上海海申消防器材厂 133918.43元,上海海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0元,上海海镇工贸实业公司158 38.17元。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 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 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直接转作资本公积金。 六、具体退税手续,按市局《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 作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税政(1996)3号〕办理。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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