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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
沪财综(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02-14
1997年2月14日 沪财综(1997)5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7)l号《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对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清 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欠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6)8号文件下发的《关于调整“两 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 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清欠范 围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两金”的征收范围和项目确定。 二、处理原则 各财税征收机关要在1997年3月底前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欠 缴“两金”的企业和单位逐户进行清理。对欠缴“两金”的企业或单位由主管财 税征收机关按下列处理原则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表见附件)后报市局审批: (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 产的企业,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 所欠“两金”的企业,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 润足以补缴所欠“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而欠缴的“两金”。按其1996年未上缴 财政专户的收费、基金、附加或经营收入的年终结余补缴所欠“两金”。对已经 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 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基金或附加欠缴的“两金”,则予以豁免。 三、审批权限 对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由 市局根据其隶属关系(其中中央单位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上述第二条 的规定酌情处理;对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由市 局(其中中央单位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逐户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该企业 或单位1996年财务状况,于1997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特此通知。 附:欠缴“两金”减免初审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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