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003号
颁布时间:1994-01-17
1994年1月17日 沪税外(1994)003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93)46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 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内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 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 收入一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有关部门上交管 理费的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行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 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 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款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前列支。 二、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 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 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请各单位按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沪府办发(90)11号文和沪税外(91)8 5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379页)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 向有关部门、协会社团支付的各类费用,认真清理,严格掌握。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