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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沪国税流(1995)5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现结合本市情况,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 值税先征后返问题作以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1995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品 应纳的增值税,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70%返还企业。 二、可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仅指废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 废品以外的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不得返还企业。 三、私营和个人承包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适用先征后返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在增值税款足额入库后才可办理增值税返还 手续。 五、执行先征后返后,我局(94)税一便发11号文第四条规定相应废止。废 旧物资经营企业1994年按原规定缓征4%增值税的,其缓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 退办法,但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不得超过1994年销售废品应交增值税的70%。 六、请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通知有关企业,对1994年度应退增值 税部分应在今年9月底前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正 确掌握即征即退范围,并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局。对1995年度应退增值税部分 待年度终了后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经各分局审 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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