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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4)28号
颁布时间:1994-08-01
1994年8月1日 沪税政四(1994)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点所称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 有权,是指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 情况,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合同(协议)向承包、承租人预付和兑现完成承包 目标的工资、奖励性报酬后,其余税后利润仍归企业所有的。 二、对《通知》第一条第(二)点中所称的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 有的,可根据下列情况,按不同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 关采取按查帐方式征税的,则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用后承包、 承租人的实际所得,加上平时从企业取得的工资、奖金收入,扣除每月800元( 全年9,600元)必要费用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参考同行业企业的盈利水平,分别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参照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确定带征率按销售额(营业额)直接带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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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制企业比照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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