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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市分行关于1994年度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33号
颁布时间:1994-07-21
1994年7月21日 沪税政二(1994)33号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加快建筑施工企业 走向市场的步伐,现就1994年本市集体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通知如下: 一、计提工资含量的产值口径 1、建筑业总产值口径仍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二(1992)156号文(编者 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30页)执行。 2、计提工资含量的产值。企业计提工资含量的产值口径为建筑业产值扣除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提前竣工奖以及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 产值和劳务收入后的产值。 二、工资含量的计提办法 为了促进企业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集体施工企业自行完成的产值部分,计 提含量工资采用按产值和资产利润率双挂钩的办法,具体如下: 1、含量工资的70%部分与可提含量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的30%部分与企业 资产利润率挂钩。 2、企业资产利润率指标的考核以1993年报数为依据,1994年度资产利润率 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与利润挂钩部分的工资含量系数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相反, 每低于一个百分点,与利润挂钩部分的工资含量系数相应扣减三个百分点。 3、年度亏损企业职工工资按当年度市税务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 不得计提含量工资。 4、承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可提含量产值的3%计提含量工资。 5、企业可提含量工资计算公式:可提含量工资=自行完成可提含量产值×核 定的综合含量系数×70%+自行完成可提含量产值×(核定的综合含量系数+超额 完成资产利润率指标奖励系数-未完成利润率指标扣减数)×30%+双包工程可 提含量产值×3% 三、综合含量系数的核定 1994年综合含量系数的核定,将在前二年已核定的含量系数基础上充分考虑 现行定额水平,1992、1993年百元产值含量执行情况及施工企业今年生产形势, 物价因素等进行核定。 四、计提工资含量的制约指标考核 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其制约指标的考核办法仍按上海市 税务局沪税政二(1994)3号文执行。 五、含量工资的支用 除提前竣工奖和长期出国人员工资外,集体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各种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含各种物价补贴)及其它工资性收入均在含量工资内支用。 包清工、点工仍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二(1994)3号文执行,即按应支付 包清工、点工的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30%管理费列支。 六、企业要增强工资含量支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工资含量的支用要做到量力 而行,储备部分要用作以丰补歉。 七、1994年度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5340元/人,乡镇集体施 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4320元/人;少数集体施工企业因加班较多,可由企业提 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480元/人以内调增当年计税工资 标准。 八、各施工企业必须于1994年9月30日之前上报含量系数核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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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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