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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私营企业技术转让项目的认定及申请免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4)18号
颁布时间:1994-06-22
1994年6月22日 沪税政四(1994)18号 市局沪税政四(94)14号文《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征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下发后,部分区、县税务(分)局来电询问关于对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项目 如何确认,经与市科委商定,对本市私营企业技术转让的认定及有关申请免征所 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的认定条件 技术转让也称技术权益转让,是指以图纸、技术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 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随同技术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等硬件以及施工安 装业务,不属于技术转让。按国家科委1990年7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试行)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 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 (二)合同标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 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的确认手续 根据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的规定》 〔沪科合(92)第019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34页)〕, 本市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也应书面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经企业所在地的“上 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以下简称“认定登记点”)认定登记后才可列为技 术转让项目。对企业所在地无“认定登记点”的,可到市税务局指定的登记点就 近登记,如嘉定区到闵行区“认定登记点”、石化地区到金山县“技术市场管理 办登记处”审查确认。 三、关于办理减免所得税的手续 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现的与该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申请免税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技术转让合同” 复印件及“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以及其他有关证 明,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规定的额度内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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