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3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3-08-09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15号令)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吉残联发〔2004〕53号),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征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地税代征残保金由原先年审再征收,调整为先申报缴纳,再根据申报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二、地税部门将调取缴费人上年实际缴纳残保金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人数,测算出本年应申报的残保金数额,并展示在网报界面,供缴费人参考。
申报期后,地税部门和残保金管理部门将开展相关数据的比对和筛选。对申报数额明显偏低的,特别是申报安置残疾人或减免费的缴费人,应按照网报系统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残保金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核;对不按照提示信息申报或应缴未缴的缴费人,地税机关将进行催报催缴,并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工作中,将残保金征缴情况列为重点内容。
三、2013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征收时间确定为
四、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2.残疾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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