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颁布时间:2012-07-13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特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
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已审批的医疗行业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医疗机构的挂号业务,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对于规模较小、无开票软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或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本公告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医疗机构。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门诊式样)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住院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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