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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7]83号
颁布时间:1997-04-25
1997年4月25日 吉地税流字[1997]83号 近几年来,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较快,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全省各地对交通运输 业营业税政策执行不尽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不平和税款流失。为了适应形 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1.关于出租汽车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如何征税问题。出租汽车公司将车辆,承包 给内部职工,以公司为纳税人。但若承包职工只向公司上缴承包费,因公司不能准确 反映营运收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2.关于出租汽车公司面向社会租赁经营如何征税问题。凡采取面向社会承包租 赁经营的,其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为承包人或承租人,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承包费 或租赁费,应按租赁业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具有设备所有权转移性质的承包租赁经营如何征税问题。 承租人[无论是内部职工还是其他人员]先交一部分抵押金,与公司签订合同,然后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向公司交纳租金,合同期满并交足租金,设备归承租人所 有。这种经营形式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为求租人;对公司收取的抵押金和租金, 应按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中的"融资租赁"业务低5%税率征收营业税。 4.关于对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经营如何征税问题。他人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交 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其纳税人为实际从事运营业务的个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赞应按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商誉”征税。 5.关于对市内小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如何征税问题。对市内小公共汽车、郊线 客车及长途客车可区别不同情况,参照上述出租车公司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 货物运输的,也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6.关于调整市内出租小轿车纳税定额问题。鉴于市内出租小轿车纳税定额偏低 的实际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措施,制定办法,加强管理,调高定 额,做到应收尽收。具体调整幅度,各地可参照交通部门征收运输管理费的依据,结 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关于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从事货物运输实行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目前, 个体私营货物运输业税收漏洞很大。对现金交易、不开发票的多数没有征税。为了进 一步加强管理,减少税款流失,各地可对个体私营货物运输业户实行按吨位定额征税 办法。同时,需进一步加强与运输管理部门配合,搞好源泉控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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