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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征收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5]309号
颁布时间:1995-12-20
1995年12月20日 吉地税所字[1995]309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对省电力服份有限公司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认识不尽统一,经研究,现 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发[87]111号和财税字[94]00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用 电力建设基金再兴办的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属免征所得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该企业95年度实现的利润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鉴于省财政厅已 同企业敲定上缴1685万元企业所得税,故余下部分可按欠税处理。 三、该企业发放给个人的股息,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应照常征收个人所得 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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