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5]018号
颁布时间:1995-01-06
1995年1月6日 吉地税所字[1995]0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5]25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由社会保险公司统筹的,按省政府吉政明电[1 994]53号文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即: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全部职工[包括合 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的21.5%提取,准予在 税前扣除。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7 号文件规定执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扣除标准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暂按 各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待业保险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可暂按省政府吉政发[199 3]10号令执行。即: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集 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可暂按省政府吉政发[1993]2 号令执行。即: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5%-2%的比例提取,税前准予扣除。 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的,在省政府未统一规定前,可暂按各县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关于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 在1995年底以前,对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的上交比例及列支标准,可 按省局吉地税所字[1994]9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