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吉财税法联字[1996]330号
颁布时间:1996-07-05
1996年7月5日 吉财税法联字[1996]33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 996]4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规范操作,规定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 月扣除限额为550元,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2)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