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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207号颁布时间:2006-12-07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大国税发[2004]19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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