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44号
颁布时间:2006-12-26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