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大财法[2006]643号
颁布时间:2006-11-23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有关规定,现对《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06]518号)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大连地区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上一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