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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66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各基层局: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从2005年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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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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