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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23
2002年1月23日 大国税函[2002]2号 中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9号)转发给你们,鉴于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为中港第一航务工程 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其所得税由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统一缴纳。中港第 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为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15%。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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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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