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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1]88号
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大地税发[2001]88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文件中第十四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 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 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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