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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2]244号
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12月16日 大地税函[2002]244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 2002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关税政业务问题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确定范围问题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 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 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改制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确定问题 凡实行查账征收征管的,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大 地税发[2002]70号)规定执行。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 定,企业固定资产标准,残值比例与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 70号)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调整。 (三)关于资产损失、弥补亏损审批权限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以及坏账损 失,弥补亏损等涉及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项目,按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由基层 局审批报市局备案。企业逾期不申请审批,视为放弃权益,原则上不能转移到以后年 度处理。 (四)关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的问题 对减免税审批,按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大地税发 [2001]21号)规定办理。从2002年10月1日起,开发区、保税区、度 假区和高新园区等基层局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享有市局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问题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每月申报预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 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每年的汇算清缴期到次年三月末前结束。 (六)对改制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 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政业务问题 (一)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 弥补亏损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弥补亏 损的税前扣除的审批,按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23号)规定办理。对财产损失核销和弥补亏损的涉税审 批事项,由各区、市县基层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税免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申请减税、免税审批权限按市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 办法》(大地税发[2002]21号)规定办理。对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和高 新园区基层局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地税发 [2002]123号)规定,可比照市局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局务必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内部人员学习和培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动一切 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汇 算清缴工作,从而保证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二)利用汇算清缴契机,抓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要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各项审批、审核资料的检查,坚决制止隐瞒收入、 乱挤成本、乱摊费用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各基层局要认真总结今年汇算清缴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从严执法,堵塞漏洞。 要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努力推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 作,扩大汇算清缴的范围。从明年起,对定额户要大力推行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要采取从高核定定额的办法,迫使其 主动建帐。 (三)及时上报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按要求认真编报《辽宁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对重点指标的增减变化应详细分析说明。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分析 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书面文字报告,连同《辽宁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 况汇总表》于2003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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