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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123号
颁布时间:2002-12-11
2002年12月11日 大地税发[2002]12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 一步规范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现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区市县 和先导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110号)规定,将下 放给基层局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涉税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区市县和先导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规定,此次下放给区市县和先导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地 方税务局的涉税审批事项为: (一)财政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 [1999]290号)中规定的属地方税务局的审批事项。 (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 规定的审批事项。 (三)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大 地税[2001]21号)中涉及财产损失核销和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 (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大 地税[2001]21号)中规定的审批事项。 上述(一)、(二)、(三)款涉税审批事项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地方税务局均 有权审批,第四款所述的涉税审批事项仅先导区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 二、几点要求 (一)各基层局应严格实行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集体合议审批的制度,落实各项 涉税事项的审批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坚持谁 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下放的权力用好管好。 (二)除市局已明确的事项外,各基层局不得超越权限任意扩大解释、实施相关 审批事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对于越权或渎职行为给税务机关或 纳税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局将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基层局要根据市局的有关规定,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按税种、性质和类型 进行统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已审批的减 免税情况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税政处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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